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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自在    时间: 2023-5-16 15:46
标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06 15:33:04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六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第七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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