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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5-8 20:4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铁魂说: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政策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
  政策标准: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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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政策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适当扩大范围。
  政策内容: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政策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测算。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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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20:53:11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铁魂说:
完整的文件内容:
找工作有困难?国家给你“发工资”,涉及残疾人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政策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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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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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困难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标准: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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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
  政策标准: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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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标准: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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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政策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适当扩大范围。
  政策内容: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政策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测算。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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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丨原芷晴
校对丨李行云?
审核丨兰楚文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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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风轻云淡!说:
那就是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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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地板 铁魂说:回板凳风轻云淡!
你的意思好像是说——这些政策基本上是得不到实施的。
可是,如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就开始实施了,我女儿就领到了这个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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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5楼 铁魂说:
涉及残疾人!符合条件者可获资金支持
福建残联 2025年05月06日 17:31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帮助孤儿更好地接受教育,让他们顺利成长成才,日前,2025年民政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从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资金中列支。
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是未被收养;三是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第三个条件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帮助孤儿更好接受教育,顺利成长成才,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从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资金中列支,由民政部组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就学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五条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条 ?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具体发放频次由省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
第十三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本文摘编自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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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办法》原文
素材来源: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报
编辑丨原芷晴
校对丨李行云?
审核丨兰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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