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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发”被判违法!你离“朋友圈自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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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5-9 07:4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奇葩”案件做出裁决,判处用人单位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微信朋友圈几乎是如今人手必备的社交平台,不少企业将其视为“广告牌”,希望能通过员工的转发吃上一口私域流量。近年来,公司强制员工转发广告到朋友圈的案例着实不少,更有甚者还不准设置三天可见,头像也要强制更换,若有不从轻则扣绩效降工资,重则终止劳动合同,直接让员工卷铺盖走人。对此,许多“打工人”为了“饭碗”,只能遵照老板指示,可这不仅扭曲了朋友圈的观感,有的还搭上了自己的“人设”,被视为“微商”遭亲朋好友屏蔽。
按理说,员工朋友圈是私人空间,发与不发、发什么,属于个人自由。但此类强制转发事件反复出现,背后的一些共性问题也值得深入思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如果想要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可以拒绝。而且,如果因为拒绝而导致被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因员工未转发朋友圈就罚款,本身也是一种违法。可以说,法律以详细规定,完全否定了单位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行为的合法性。
但从现实中看,员工想拿起法律武器却并不容易。一方面,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属于卖方市场,劳动者相对弱势,面对这种家长制的粗暴管理方式敢怒不敢言,偏向于忍一时风平浪静。另一方面,维权也面临着打官司旷日持久的问题,高昂的维权成本也令许多劳动者望而却步。种种因素叠加,加剧了管理者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对劳动法规的无知,进一步带来管理“公”“私”不分的问题,更产生了干涉员工生育自由、要求完不成业绩的员工下跪等极端事件。
此次法院判决,明确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也是引导企业审视自身角色的契机。今天互联网内容浩如烟海,广告早已不是一发就灵,而是必须先考虑目标客户是谁、策划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含金量。机械式转发与朋友圈“画风”不一样的广告,很容易让观众心生厌恶,对企业形象反而是一种损害。而一家优秀且自信的公司,时时刻刻尊重公私生活的边界,营造轻松健康的工作氛围,员工自然而然会在朋友圈乃至各种社交平台上大晒公司的优点。这远比刻意的广告更能塑造公司的口碑。
用工单位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既违反相关法规,又引发员工不悦,更不一定有好效果,如此损人不利己,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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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5-9 08:3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风中漫步说:
这种公司倒闭了也不可惜,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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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5-9 08:36: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王凯旋说:
我有很久很久没去过朋友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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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3-5-9 10:20:03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吃瓜游客说:
这样的老板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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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2:53:11 | 只看该作者
5楼 空谷幽兰说:
我看哪个按摩店老板敢让我帮他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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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1 10:37:11 | 只看该作者
6楼 天涯过客说:
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重庆涪陵某妇产医院的驾驶员陈某不仅被扣除工资1万元,还被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应由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医院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此,一审法院判处医院补发陈某被扣除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医院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重庆涪陵区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每人200元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不仅如此,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还向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
仲裁机构裁决后,陈某和医院都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该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妇产医院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由此,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遇类似要求要勇敢说“不”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平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一对多”的传播模式以及其自带的“熟人”属性,能够实现信息的精准、快速传播。基于此,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转发指标的员工进行惩罚。法院提醒,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介绍,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即通过民主讨论通过、公示、不违法。“这一系列的要求之外,还要将私人的空间和工作分开。”郭刚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侵占员工的私人领域时间,包括私人空间。“也就是说,工作上的事情和朋友圈等私人空间应该是分开的。”
由此,郭刚认为,涉事医院的规定除了不具备合法性,还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情性。“这个单位(医院)可能是想要业务,想要流量,所以才用这种方式。”郭刚说,但这必须要员工同意,具备合情性、合理性。“不同意就不能强行干,强行干就违法了。”
如今,微信朋友圈等私人空间的社交平台较多,郭刚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严格区分工作空间和私人空间,工作领域和私人领域。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有类似涉事医院的要求时,要勇敢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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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3:24:20 | 只看该作者
7楼 听风说:
呵呵呵,这就是潜规则吗?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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