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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因收入低想要回18万彩礼,法院:返还其中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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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8-29 18:5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8月23日,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在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2020年9月,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后交往并结婚,期间刘某给付给严某彩礼186000元。而随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二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及其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8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一事中均有过错。其次,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最终判定严某返还彩礼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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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10:19:19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天涯过客说:
8月29日,“男子在女友孕期出轨还想要回16万彩礼”这一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在福建龙岩,小张与小阙于2020年举办婚礼后同居,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
2021年6月,小张怀孕期间发现小阙出轨,两人发生分歧,并在小张早产生下女儿小花后双方分居。
2022年,小阙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有关费用。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订婚时,小阙方给予小张13万聘金及3万余元首饰属于彩礼。
小阙出轨导致双方分手,给小张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分手后小张独自抚养女儿,酌情返还彩礼3万元,小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
男女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风俗和特定性进行判断。
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风俗是指赠与对方彩礼是否属于当地的风俗;特定性是指男方或者其家庭给予。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不是基于彩礼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者贵重物品,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在分手后能追回吗?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而大额的经济往来,更容易被认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什么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3种情况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前提,且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现行法规对返还彩礼的形式有何要求?
彩礼的返还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因自然损害导致物品价值较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
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也应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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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18:10:2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天涯过客说: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婚姻是结两姓之好,
夫妻之间本该对彼此忠诚,
然而第三者的出现却导致婚姻关系亮起红灯,
夫妻一方甚至多次向第三者转账,
这样是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那么当出轨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可以追回吗?
近日,松滋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钱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红女士与蓝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孩子,婚姻本该幸福美满。岂料蓝先生于2015年开始与黄小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红女士发现蓝先生出轨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第三者黄小姐转账及代付款项共计七万多元。红女士认为,蓝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小姐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侵害了红女士与蓝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侵害了红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红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起诉法院要求财产返还给红女士。
黄小姐则认为,自己被他人蒙蔽,以为蓝先生是离异状态,与蓝先生是正当的恋爱关系,交往中的互相转账是共同消费,当知道蓝先生是已婚以后,已经提出分手。
蓝先生则反驳这一说法,认为黄小姐清楚他的婚姻状况,承认与黄小姐的不正当关系,其在与红女士的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且除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可查证的转账外,还给了黄小姐若干现金。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蓝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黄小姐共计转账6万余元,并支付黄小姐相关开销1万余元。法院认为蓝先生在与红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小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蓝先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蓝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黄小姐,侵犯了红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蓝先生赠与黄小姐的行为全部无效。故判决黄小姐向红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2000元。
法官寄语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出轨,将财物赠给第三者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伤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感情,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作为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且要付出人财两空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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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5 00:00:12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天涯过客说: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的一个婚姻纠纷引发了网友持续关注。据了解李某和兰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已经有20多年时间,2017年丈夫李某因失业导致性情大变然后对妻子兰某有过几次家暴行为,事后兰某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结果没想到李某居然要求妻子兰某赔付自己20万离婚费。最终李某、兰某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妻子兰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15万元,李某搬离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
据悉李某、兰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目前他们的女儿已经长大成人自己生活。李某、兰某刚结婚的时候两人关系甜蜜,但是随着两个人婚后接触的时间越来越长,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的矛盾也越发明显,随之而来的就是家庭气氛变得越来越微妙,紧张的家庭气氛下夫妻之间的争吵也越来越多。虽然李某、兰某的争吵已经影响到了孩子的成长,但是他们两个人还是坚持为了孩子而选择不离婚。
因为在工作上发生重大变故,李某性格突然变得更加急躁、易怒,最终两人的争吵发展成了李某对妻子兰某实施家暴。在心理、身体双重的重压之下,兰某选择和李某分居生活,兰某希望李某能彻底冷静、反思一下自己。但是事与愿违,分居后李某的家暴倾向变得更加严重,失去理智的李某开始尾随并多次持刀威胁兰某,面对着李某的步步紧逼,兰某甚至想过自杀来结束这一切。
每天都生活在崩溃边缘的兰某在朋友的鼓励下决定向法院求助离婚,随后法院了解双方情况后对这起离婚纠纷进行了调解。最终法院调解认为李某、兰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已经没有了复合的可能所以两人可以离婚,两人离婚后妻子兰某需要一次性支付丈夫李某15万元补偿,而李某必须在收到补偿之后搬离其共同住所。据悉目前李某、兰某的房产已经给了他们的女儿,李某、兰某对法院的调解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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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06:47:03 | 只看该作者
5楼 天涯过客说:
“还我18万彩礼!那是我的血汗钱!”近日,河南民权县的小伟(化名)开车挂横幅在女方村里寻找当事人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9月13日,小伟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目前法院执行局法官已叫停这种冲动做法。执行局法官已和女方沟通,双方将在国庆节后见面,敦促女方张莹(化名)及其母亲吴女士履行法院判决,返还男方彩礼12万元。随后,记者通过第三方短视频平台私信功能,联系女方母亲吴女士,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应。
小伙驱车挂横幅进村声讨 视频截图
女方悔婚拒不返还彩礼
法院一审判决:返还男方12万
据报道,现年26岁的小伟,在感情路上遇到一件糟心事。去年2月底,他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张莹。3月初,双方订婚,他到女方家给付了一笔彩礼钱。随后,女方反悔拉黑男方微信。小伟到女方家打算要回彩礼钱,但对方拒不退还彩礼钱,并说钱已经给弟弟买了一辆宝马,她没有钱还。小伟一气之下将女方及其母亲吴女士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179000元。
9月13日,小伟向上游新闻记者出示了河南省睢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1422民初369号)。法院审理认为,“婚约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约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该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小伟与被告张莹按照风俗习惯订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原告依照习俗给被告所送的彩礼被告应适当返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莹和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伟彩礼现金120000元,驳回小伟其他诉讼请求。
女方拒不执行判决,男方进村声讨
冲动做法被叫停,等待法院执行结果
在法院判决后,小伟迟迟没有收到女方依法返还的彩礼现金。情急之下,小伟一边驱车挂着横幅到女方村里巡街,循环播放声讨录音吆喝,一边向河南省睢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法院执行局法官已叫停我的这种冲动做法,让我等待法院执行结果。目前,执行局法官已和女方家电话沟通,她们将在国庆节后回来,再去法院协商,法官将敦促女方张莹及其母亲吴女士履行法院判决。”对于协商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小伟表示:“彩礼款打折返还,我是不会同意的,这笔钱是我家里凑的一部分加上自己出去打工挣的血汗钱,因此,12万彩礼款少一分钱都不可以,我们就应该服从法院判决结果,对不对?”
谈及自己对未来生活的打算,小伟表示:“我16岁就出去打工挣钱了,到现在已经10年了,目前在建筑工地做工。为了这个事情,工作也耽搁了,没办法,我也想尽快把自己的东西拿回来,今后还要出去打工挣钱。”至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他说:“以前也相过亲,这是第一次订婚,我就掉进坑里了。今后在婚姻大事上,首先一定要擦亮眼睛;其次,还是要相信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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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06:48:31 | 只看该作者
6楼 天涯过客说:
本文转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场交通事故让丈夫成了植物人
原本幸福的家庭瞬间陷入黑暗
此后几年里
妻子为了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
最终提起离婚诉讼
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
代替植物人儿子走上法庭……
近日,如东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进行了审理
一场车祸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
曹雨和叶凡相识相恋并结婚,2015年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
由于曹雨是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妻子叶凡外出打工,曹雨则由其父母照料。除了照顾瘫痪在床没有意识的儿子,老两口还照顾着上小学的孙子,一家子的生活十分艰辛。
几年过去,曹雨依然没有好转。
看着曾经志同道合、关怀体贴的丈夫再也不能给予生活中的关怀与支撑,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当她惴惴不安地向公婆说出自己的想法时,本以为会迎来一场暴风骤雨般的责难,却没想到善良豁达的公婆并没有反对,他们虽舍不得,但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
老两口代替植物人儿子上法庭
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其夫妻代为照顾。叶凡则主动表示 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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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06:51:50 | 只看该作者
7楼 天涯过客说:
本文转自:【南国早报】
面对患重病的妻子,丈夫3次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女儿去世留下外孙,女婿拒绝外公外婆探望,两位老人有无“隔代探望权”……9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广西家事审判改革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林艺摄
男子抛弃妻子3次起诉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给予女方司法救助
2007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陈某患上了尿毒症,开始了透析治疗之路,丈夫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
之后,陈某先后两次进行肾脏移植手术,花费了约40万元,都是其父母亲友支付。但术后,陈某并未痊愈,还伴有高血压等并发症,需长期药物治疗。
2016年,夫妻两人分居。
其间,王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陈某也两次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扶养费,法院共判决王某支付扶养费13.6万元,但实际上只执行到位1.8万元,余款执行不能。
2020年7月,王某第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陈某患有尿毒症,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
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外祖父母想探望外孙遭拒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
老杨夫妇的独生女小杨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小余,小余4岁多时,小杨意外去世,小余跟着老杨夫妇生活了一段时间。2020年6月,小余被父亲接走,交由爷爷奶奶照顾。老杨夫妇想看望外孙遭拒绝,两位老人将女婿诉至法院,讨要探望权。
法院认为,民法典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虽无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亦未排斥或禁止。老杨夫妇是小余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
老杨夫妇对小余进行探望,与人伦常理和法律精神相符、与尊老爱老的精神相契合,也有利于小余的健康成长。
法院遂判决老杨夫妇每月探望小余一次,其父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探望持续至小余年满十八周岁止。其父亲以老杨夫妇非探视权适格主体为由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兄妹长期遭父亲虐待
父亲被判刑,多部门联动跨区域救助
小强兄妹4人(小强,12岁;小丹,10岁;小春,8岁;小辉,6岁),他们长期受父亲虐待。
自2020年3月父母离异后,由于父亲经常醉酒、外出不归,导致兄妹4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经常睡在居民楼道。缺少御寒衣物和充饥食物,便到学校或居民家里偷被子、衣服、食物和玩具,偶尔捡垃圾果腹。
为保护小强兄妹4人,当地村委为4兄妹临时安排了住房,并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一名村民,每天负责给孩子做饭。同时,社会工作者为孩子们进行了心理辅导,纠正逃学习惯,教授自我保护知识。
小强的父亲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监护权被撤销。经民政、公安等多部门跨区域联动,4兄妹转入其在外市的母亲生活居住地生活。社会组织还在当地招募了一名志愿者,每月定期探望,跟踪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目前,4个孩子不逃课逃学,逐步向好。
“价外收费”无依据
法院判决返还多收的费用
南宁市甲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养老社区,并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该社区生活卡。70岁的曾某夫妇向甲公司购买社区生活卡,支付卡押金、养老服务费48万元及购卡服务费5万元,共计53万元。其中,48万元的收款收据由甲公司出具,5万元的收款收据由丙公司出具。
2020年3月,曾某夫妇认为,收取5万元的购卡服务费无依据,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曾某夫妇没有与丙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服务合同,该公司取得购卡服务费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丙公司返还曾某夫妇5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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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06:54:42 | 只看该作者
8楼 天涯过客说:
明明已婚已育
女子竟另与小10岁男子同居生子
因重婚罪获刑
女子在老家已婚并生育两名子女,与丈夫一同来上海务工后,结识了年轻男子小黄。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她竟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子......记者昨日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于其在婚姻续存期间再次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该院以涉嫌重婚罪对女子柯慧琴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2年,21岁的柯慧琴与老林相识,并于当年底在老家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养育两名子女,直至2017年10月,柯慧琴随同老林一起到上海务工。
来上海不久,柯慧琴偶遇了年轻男子小黄。2001年出生的小黄虽然比柯慧琴小了10岁,但性格沉稳,柯慧琴与他一见如故,不久便无话不谈。小黄不知其已婚,两人经常相约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柯慧琴与小黄在外并肩行走时偶然与丈夫老林迎面撞上,老林见妻子与其他男性举止亲密,当即雷霆大怒,回家后便与柯慧琴大吵了一场,并强行将柯慧琴带回老家。柯慧琴返回老家后不甘于整日做饭带孩子,又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倍加思念小黄,一怒之下,她竟离家出走,独自返回上海。
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柯慧琴看来,自己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了,回到上海后她便径直找到小黄并与其同居。此时,由于小黄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同样法律意识薄弱,双方未提及领证结婚事宜,因此小黄也不知柯慧琴尚未离婚的真相。
柯慧琴与小黄在一出租屋同住下来,小区邻里见新搬来一户人家,便时常有人前来串门。柯、黄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们见他俩举止亲密,同进同出,交谈中对对方父母、工作情况都十分了解,只当这是一对合法夫妻。
2019年6月,柯慧琴与小黄产下一子。幼子出生后,柯慧琴二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孩子,于是决定由柯慧琴将孩子带回老家与其父母共同照看。直至一年后,孩子需要上户口,柯慧琴才想到要与老林办理离婚证。当老林听说妻子这些年在外的经历后,毅然决定报警。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柯慧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慧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予以缓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柯慧琴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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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广西百色乐业县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均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离婚案件。女方发现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鉴定出双胞胎女儿非男方亲生。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补偿男方双胞胎女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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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
十堰小两口结婚两月后离婚,男方要求退还17万!法院判了
环球网
环球网官方账号2023-05-06 14:21
本文转自:【十堰晚报】
小两口闪婚两个月后
便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
男方提出让女方退还彩礼等
相关花费共计17万余元
俩人意见无法统一
便诉诸十堰法院申请判决
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
女方返还男方12.5万元
婚后不到10天就开始吵架
决定离婚时却因彩礼再争执
李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市居民,去年下半年,两人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之后没多久,俩人便决定结婚。按照双方习俗,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了12万元 的彩礼,同时还花费26500元 购买了结婚用的首饰。一切准备妥当,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办理了结婚典礼。
然而婚后不到10天时间,两人便因为性格问题导致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李女士离家出走。10多天后,李女士回到了家中,但此后两人仍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频频发生争执。就这样,李女士再次离家出走,并且再未回家。
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李女士诉诸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王先生答应了离婚的提议,但同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以及购买首饰、结婚当天出门红包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
此外,王先生还提出,要求李女士与自己共同承担举行婚礼的相关花费。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女方返还12.5万元
男方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婚后双方并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且未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李女士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此外法院认为,男方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120000元及为其购买的首饰花费265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 ;王先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支出彩礼后导致经济困难,李女士应当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等当地风俗因素,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李女士应予返还王先生彩礼款125000元。
对于王先生主张的见面礼、给亲戚红包、给女方买衣服费用、改口费、出门红包、送亲红包等费用,其中改口费、上门红包、宾客礼钱等费用均属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 。王先生主张的为婚礼花费的共同消费费用,系为缔结婚姻的正常支出,茅箭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茅箭法院判处女方返还125000元的决定,王先生提出异议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诉求李女士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茅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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