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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之争:我们以何种姿态面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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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09:2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如果我们只知道沉溺于日复一日的日常生活,认识不到人的每一天都是“向死而生”,从不进行有关死亡的严肃思考,我们定然不能够正确地处理生与死的关系。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覆盖了“从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在近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有学者曾做出解读,认为该规定中的“生命尊严”不仅强调“生的尊严”,同样也包括“死的尊严”。在生命的濒危状态下,如果不希望进行无谓而痛苦的抢救,而希望有尊严地离开世界,这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虽然许多观点认为,中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尚不成熟,最终“安乐死”也并未被写入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但“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的争论却在当今世界各国持续上演。支持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通常包括,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就像拳击手、赛车手可以选择是否让自己的生命在竞技中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样,选择如何死去同样是一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此外,“尽最大可能”使得重症患者的生命得以存续可能忽视了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是每一个临终患者都能够享受到足够优质的医疗资源让自己的疼痛得到尽可能的缓解。禁止病人选择安乐死很有可能消耗了大量原本可以更有效利用的医疗资源,却收效甚微,且和患者的意愿相悖。而反对的观点则通常认为,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同时个体生命也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人的生命存续问题关系到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每一个人,不能完全由个人做主。反对者也认为,用一种“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资源投入的效率本身就不人道。
当然,对安乐死合法化最具威胁的批评则是将其视为一种变相的医疗谋杀,并可能导致实行安乐死标准的一再滑坡,使得安乐死遭到滥用,进而动摇整个社会的生命观念。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进行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实践,例如荷兰于2001年就通过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方案,比利时和卢森堡也分别于2002年和2009年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在此后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
而在中国,“安乐死”的第一案发生于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人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事后两人均被逮捕。此后,每年陆续有政协委员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提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建利曾在论文中指出,虽然官方始终没有积极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但中国民间其实一直有对安乐死合法化比较积极的意愿,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有关。中国社会目前的养老压力较大,老年人更加不愿意给年轻人增添负担,同时儒家文化中“舍生取义”的传统也影响着人们对生命尊严的重视。
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之争的背后涉及复杂而深刻的观念之争和利益的权衡。对安乐死的态度折射出人类面对死亡的姿态,而作为全人类共同的宿命,面对死亡的姿态与面向生命的姿态从来密不可分。孔夫子曾言“未知生,焉知死”,这句话倒过来讲可能同样成立。借助安乐死合法化之争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的契机,我们希望分享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医生、作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重要作品,和大家一起叩问死亡,反思生命。
《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是当今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他的作品《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都曾引起过广泛的讨论。这本《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同时思考了“生命”与“死亡”的命题,聚焦于当代两项争议最为激烈的议题:堕胎和安乐死。书中,作者用深刻而犀利的眼光剖析了这两项议题背后所蕴藏的那些基础性的观念。
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德沃金认为围绕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建立在人们对三个基本范畴的认知之上:自主、最佳权益和神圣价值。支持者通常将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视为最强有力的理由,但反对者们却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多角度的质疑。例如,“自主”绝不是抽象的,对于具体的临终状态下的个体,“自主”其实并不存在。许多人都会因为不想连累家人,在内心的自我折磨之中拔下了呼吸机管。此外,德沃金也指出,在许多特殊情况下,患者声称“自主”的判断是十分可疑的。他在书中就举例,一位寡妇身患绝症,失去做出自我选择的能力后,女儿同意为其进行安乐死,她认为自己对于“母亲的意愿”理解非常准确,但是依据却是“并非基于任何的谈话,而是所谓的家族传统”。
而“最佳权益”则往往会被视作许多情况下制止安乐死的理由,因为这么做并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可是到底谁有资格去推断患者的“最佳利益”呢?而对患者来讲,什么又是“最佳利益”呢?德沃金举例,对于一个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患者来说,如果他在仍然拥有清醒意识的情况下为未来失去意识时的自己主张了某种安乐死的决定,当我们去衡量的时候,到底考虑的应该是哪个时期的他的“利益”呢?
死生亦大矣,德沃金看似对这些范畴进行的是高度思辨性的讨论,但是这种讨论却从不回避现实医疗实践中的细节问题,展现出对死亡命题进行思考时需要具备的一种严肃性。
德沃金对安乐死问题的思考同样充分展现了“生”与“死”之间密切的勾连。德沃金认为,人们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时通常基于两个重要的理由:体验权益(Experiential Interests)和关键利益(Critical Interests)。在他看来,我们选择去做一件事情,可以是因为我们想要拥有做这件事情的体验:“打垒球、烹饪、享用美食、看足球赛、看“北非谍影”(Casablanca)第十二遍、在深秋时节到林中漫步、观赏歌剧”。也可以是因为希望寻找和实现某些他们认为重要的事情,人们会因为做了很多体验很棒的事情之后却感到后悔便是一个明证。在德沃金看来,这两者虽然可以用来解释我们在“生”时行动的动机,但对这两者的区分和理解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可以帮助我们体会面对安乐死的抉择时人们的心理。决定是否主动赴死不仅需要考量精神和身体上的苦痛,同样也需要考量个人对于“关键利益”的判断。
《最好的告别:关于衰老与死亡,你必须知道的常识》
作为一名具有一线临床经验的外科医生,阿图·葛文德和走向生命终点的人有着多年的相处经验。同时,他曾经在牛津大学取得过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学位,并在著名杂志《纽约客》上开设过专栏,不仅能够用一种充满哲思的人文主义视角反思个人经验背后的深刻道理,也能用优美而流畅的文笔将这种道理传递给读者。在写作《最好的告别》之前,葛文德还曾著有《医生的修炼》,在这些作品中,他都在努力地呈现一线医生真实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和他们持之以恒与死神赛跑的精神。然而在这本书中,葛文德却更多呈现了一种医生的“无能”和“无奈”。在许多时候,尽管穷尽所有努力,医生最终的宿命仍然只能是向死神投降。
葛文德在书中列举了一份数据,2008年,美国全国抗癌协会(Coping With Cancer)发表的研究表明,使用机械呼吸机、电除颤、胸外按压,或者在临死之前入住监护室的末期癌症患者,其生命最后一周的质量比不接受这些干预措施的病人差很多。而且,在去世之后6周,他们的照料者患严重抑郁的可能性大了三倍。虽然无条件地挽救病人的生命写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之中,但现实往往和理想有着巨大的落差,葛文德开始反思在几乎一切方法都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医学对于病人具有的意义,他在书中写道:“医学的存在是为了抗击死亡和疾病,这当然是医学最基本的任务。
死亡是我们的敌人,但是这个敌人拥有优势力量,注定是最后的赢家。在一场无法获胜的战争中,你不会想要一个战斗到全军覆没的将军。你不会想要一个乔治·卡斯特,你需要的是一个罗伯特·李, 一个既懂得怎样攻取赢得领土,也知道无法制胜时如何投降的人,一个明白如果全部所为就是苦战到底则会造成最大损失的人。”
这本书并没有直接讨论安乐死之争,但却借由对临终关怀重要性的强调,触及了安乐死之争背后的某些本质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死亡?通过大量的观察葛文德发现,现代社会的医疗技术虽然越来越发达,但人们却因此盲目地将自己最后时刻的生命抉择交给技术,很少人会拥有对死亡的清晰的观念,许多应对临终时刻的不理性想法和行为都源于此。而好的善终关怀则是希望借助一些“断点讨论”(Breakpoint Discussion),用深度沟通的方式让患者从内心深处做好由“面向生活”到“面向死亡”的准备,而这不仅大大提高了患者生命最后时刻的幸福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患者的生命。
葛文德在书中举了威斯康星州拉克罗斯的例子,这里的老年居民临终住院开支很低,在作者统计的时间内,平均住院时间比全美平均水平低50%,居民的平均寿命却比全美平均寿命长1年。他认为其原因得益于1991年拉克罗斯开展的一次医疗系统改革行动:让医务人员和病人深度交流临终的愿望,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病人需要回答以下4个问题:如果你的心脏停搏,你希望做心脏复苏吗?你愿意采取如插管和机械通气这样的积极治疗吗?你愿意使用抗生素吗?如果不能自行进食,你愿意采取鼻饲或者静脉营养吗?这些深度的交谈既有利于医生和亲人全面地了解病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其实也让病人更加清晰地认知自己面对死亡时内心真正渴望的需求。在这样的前提下,迎接死亡的抉择或许会显得更加合理。
《死亡的视线:医学、谋杀指控与临终抉择争议》
2001年,美国贝斯代特医疗中心的护士助理奥尔加控告两名护士谋杀了一位临终病人,作者科恩从这起真实的医疗谋杀指控案出发,列举了大量案例,试图探问在复杂的医学真相下,面临生命的最后阶段,医疗护理人员、病患及家属、法律规范与宗教信仰各自要面对与处理的道德难题与抉择。正如作为本书线索的这一真实案例,实施安乐死在许多安乐死合法化的批评者那里被指认为一种协助自杀的行为。
书中也提及过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死亡医生”——杰克·科沃基恩,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他认为医生的职责不仅是要尽最大努力医治病患,更要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甚至包括他们对死的渴望。他自制了一种用于人们执行自杀的机器,希望自我了断生命的绝症患者找到他,坐上这台机器,按下按钮,足以致命的药物就会注射到病患身体中。科沃基恩甚至将这一过程录下来,他也因为涉嫌谋杀多次受到指控。然而科恩发现,对于很多人来说,科沃基恩是位民间英雄,“谷歌上随便一搜,就能找到数以百计个相关网站, 包括大量受到科沃基恩启发的卡通,甚至有一个音乐团体以他的名字命名”。
▲阿尔·帕西诺主演电影《死亡医生》
科沃基恩医生的遭遇折射出所有面对安乐死时的医生所要考虑的问题,也涉及对各类临终治疗复杂性的讨论。科恩书中的一大亮点是呈现了不同的国家进行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的细节,这些细节恰恰让我们得以感受到这种“复杂性”。例如在以色列,世俗的自由主义者常常和宗教民族主义者存在许多冲突,这种冲突深刻地影响着医学实践。
2005年12月,在经过五年激烈的协商之后,以色列颁布了一部新的法律一《病人临终法案》。该法案代表着一种由世俗主义者和宗教保守分子经详细讨论得出的共识,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妥协。因为“该法案的框架基于三种基本价值的平衡:生命质量的重要性,人类意志自主权,生命的神圣性。”以色列的案例充分说明,不同国家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与相互冲突的基础的社会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
在生于台湾的哲学学者傅伟勋看来,有关“死亡”的学问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学科。他也在《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中梳理和总结了各个国家建构“死亡学”的尝试,他主张从学科整合的角度把“死亡学”连贯到精神医学、精神治疗、哲学、宗教学乃至一般科学中,它力图回答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什么是死亡?而这个问题之所以越来越重要,也与现代社会的诸多特质相关。
在以往,这可能并不称其为一个问题:死亡就意味着肉体的消逝。而随着飞速发展的医疗技术使得各国社会普遍高龄化,同时在极端情况下尽力延长病患的生命变得可能,在欧、美、日等先进国家以及我国,愈来愈多的人都对“死亡是什么”表示关注,而从科学、哲学等观点,极力主张脑死亡(brain death)或植物人状态就已算是“死亡”的人也愈来愈多。
在作者看来,这种对“死亡尊严”的讨论极为必要。“现代人天天讲求所谓的‘生活品质’,却常忘记‘生活品质’必须包含‘死亡(的尊严)品质’在内。或者不如说广义的生活品质与死亡品质是一体两面、不可分离的。高龄化到死亡的过程,不外是训练每一个人培养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这双重实存态度的最后阶段。”全书的一大亮点便是通过对小说、电影、不同文明中主流宗教以及现代科学等不同的领域的研究,观照和探讨现代人的死亡问题和精神超克。
在傅伟勋看来,现代人面对死亡处于一种“存在主义”的境况之中。我们缺乏彼岸世界的保证,每一个人如何面临或应付死亡,完全取决于自己“实存的态度”。死亡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绝对的虚无,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社会的人面对死亡比起古代的人更加孤独。但是在生活中的大多数时候,人们却总是习惯于回避“死亡”的话题。
他认为,托尔斯泰著名的小说《伊凡·伊里奇之死》早已非常精准地刻画出这幅现代人面对死亡的画像。伊凡·伊里奇在死亡的时刻为自己的一生感到悔恨:“他精神上的煎熬可比肉体上的煎熬难受多了,这是他最主要的折磨……‘要是实际上我这一生都走错了路,那该怎么办?’”而在故事的开头,伊凡的几位同事接到伊凡死讯之时,他们每一位立即想到的是伊凡死后的人事调动问题:谁接伊凡的职位?自己是否有调升的希望?另一种心理反应是:“还好是他死了,而不是我。”
在这两段描写中,伊里奇直到临死方才开始深刻地反思自己的一生,而围观一起死亡的人们却并没有反思“死亡”,而只是继续汲汲于当下的生活。傅伟勋评论:“多半的人总是无谓地惧怕死亡,逃避死亡,在日常世俗的时间流逝过程当中,埋没自己本然(本来如此、本应如是)的‘向死的存在’,暂时忘却死亡的威胁,这就表现了一种实存的非本然或非真实性”。
正如托尔斯泰在《伊凡·伊里奇之死》中写道:“伊凡·伊里奇的(往日)生活最是单纯,且最为平凡,故是最恐怖可怕的。”如果我们只知道沉溺于日复一日的日常生活,认识不到人的每一天都是“向死而生”,从不进行有关死亡的严肃思考,我们定然不能够正确地处理生与死的关系。而只有时刻认识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刻都具有“向死”的特征,时常意识到生与死的紧密连接,才能让我们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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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1 09:54:52 | 只看该作者
52楼 天涯过客说:
推进安乐死立法,才能减少滥用风险
“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
都应该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开”
今年的全国两会中,一份《关于加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调查研究并适时予以规制的提案》引发了外界关注。提交人是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他在提案中用尊严死亡指代安乐死,指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提案被报道后,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创始人、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点点在网上发了一篇商榷文章,提出在国内外的语境下,尊严死亡事实上指向安宁疗护,与安乐死不同。与其挑战有多重障碍的安乐死立法规制,不如在安宁疗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对此,沈德咏曾给予积极回应。
两会落幕后,有关安乐死的话题探讨却没有停息,两位“大咖”的理性争论也引发了更大的社会关注。记者在近期就安乐死话题专访了沈德咏。
记者:你为什么会在今年两会时,向大会提交那份提案?
沈德咏:事实上,我关注的是安乐死问题,但因为这个话题较为敏感,所以我借用了尊严死亡的概念。
以前,我关注到亲朋好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因为各种疾病或者意外死亡,走得非常痛苦。当时我知道国外有安乐死制度,简单翻阅过相关资料。但因为法院工作繁忙,也就没有对此做专门研究。
2018年,我从法院到政协工作,政协关注的领域更加广泛,就想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我牵头组建了一个六人课题组,研究安乐死及立法化问题,成员都是搞法律的,包括研究刑法、民法、医师法等等。
我的设想是,课题组要有几项研究成果:第一是一份提案,今年全国两会时已经提交。第二是要有一篇有份量的文章,现在已经完成,尚未发表,内容就是关于安乐死立法化的理论思考。第三要有集大成的一本书,目前还在材料收集和研究阶段,框架基本已经敲定了。第四就是在以上基础上,提出一份立法的专家建议稿,作为课题组的最终成果。
记者:你如何定义安乐死,它和安宁疗护、尊严死亡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沈德咏:首先,我赞成罗点点的观点,尊严死亡不是安乐死。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死亡方式,尊严死亡是对死亡状况的一种描述。
经过我们的初步研究,严格的安乐死概念,可以表述为:当有充分的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医学条件发展至足以救治的时刻,并且正在遭受着难以忍受、难以克服的痛苦,根据作为有行为能力病人本人提出的诚恳而明确的要求,由有相关资质的医院医师审批同意并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为目的而实施的促使病人无痛、安详、快速死亡的医学措施。
按照当前对安宁疗护的普遍认知,它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只是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办法。无疑,安宁疗护是一种重要的医学措施,但从线性的观点而言,安乐死是终极选择。总有一部分人,哪怕在安宁疗护中,也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他们的最终选择,只能是安乐死。
因此,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但它们所指向的死亡都应称之为尊严死亡。
记者:你提出的安乐死立法,是否包括安宁疗护?
沈德咏:经过我们的研究,安乐死包括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我们目前所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主动的安乐死。未来是否要把被动安乐死纳入进来,我们还在调研考虑之中。被动安乐死与安宁疗护存在一定的交叉点。
记者:我注意到,课题组给出的有关安乐死的定义,前置条件很多。
沈德咏:在安乐死的定义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分别是自主和尊严。
安乐死的大前提是生命自主权。自主就是指是否采取安乐死以及采取何种安乐死措施,都需要由本人选择和决定。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命尊严权。那么在生命尊严权中,人有生的尊严,有没有死的尊严?到目前为止,法律是不明确的。
我们认为,应该把死的尊严纳入法律范围内,这是安乐死立法化的基石。你只有认可自然人拥有这个权利,他才能有生命自主权,才能使得安乐死排除其违法性。这是第一个核心概念:自主。
生命尊严权,还涉及到第二个核心概念:尊严。课题组将进一步研究界定,什么是尊严,尊严权有哪几个基本点,相对死亡而言,什么情况下享有尊严,什么情况下没有尊严等等。
我们给出的关于安乐死的前置条件,就是从各方面来严格规范并保障人在这个过程中的自主和尊严,包括主体权益、本人意愿、医生资格、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监管机制等,这也是安乐死为什么要通过法律来规制的原因。
比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安乐死?虽然是安详、无痛苦的死亡,毕竟是剥夺生命,必须通过法律规制,设置严格的条件,包括根据“最佳利益”原则,分析判断病患者所处的生命阶段,是否存在救治可能性、以及痛苦程度等等。
另外,就是对操作程序、监管机制的设立。我们认为,安乐死必须在一位有资质的医生给出独立判断之后,至少征询另一位医生的意见,并且由依法设立的监管委员会进行审查。据我所知,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就是这么做的。当然,这些内容接下来都要听取医学界的意见。
就记者:你在安乐死的定义中,将其定义为“医学措施”,这是否也与排除其违法性有关?
沈德咏:在最新一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中,安乐死(euthanasia)被解释为仁慈杀戮(mercy killing)。定义里有一句话:因为在大多数的法律体系里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认为是自杀,如果由他人操作则通常被认为是谋杀。
我们认为,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开。伤害也好、杀人也好,这些概念都是刑法的概念,无论前面用了多么美好的词来描述,什么“仁慈杀戮”,什么“善意杀人”,都直接影响安乐死的正当性评价。因此,在我们的定义里,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医学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它的违法性,赋予其正当性。
记者:有专家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有很大的风险,你怎么看?
沈德咏:我想,风险有两个,一个是被盗用。也就是用安乐死的方式去杀人。这种风险,我认为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在严格的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盗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一个人想杀人,方式多种多样,为什么非要用如此复杂的方式来杀人?退一步讲,我们也不能因为存在极小概率的“盗用”而否定一项先进的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国家或者地区,还没有出现过盗用安乐死这个方式杀人的案例。当然,现在没有不代表以后没有。所以我们应该加以防范,但不应该制止法律出台,法律规制就是最好的防范措施。
第二种风险是滥用。防止滥用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本人自主选择。我们的研究认为,凡是不符合本人意愿的一律排除适用安乐死。比如说本人已经因为疾病或者突发情况失去了自主决定能力,家属或者医生可以帮助决定吗?我们认为,不可以。
这就需要引进一项很重要的辅助制度,生前预嘱。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要他有意愿,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立下有关安乐死的预嘱,并指定预嘱执行人。预嘱进行公证后生效。突发情况发生后本人失去自主决定的意识和能力时,可以由预嘱执行人提出申请,按照预嘱进入安乐死的审批和执行程序。
防止滥用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医学判断,医学判断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不同医生以及监管委员会要对此做出判断。目前,我国并没有实施安乐死的立法,但是也出现了几十个跟安乐死相关的案件。这里面的风险更大,因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医学判断,全靠病人和家属的自我判断,致死方法各行其是。有一些医生也因为“协助自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我认为,推进安乐死立法,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反而有利于减少风险。
记者:你认为,中国当前是否到了安乐死立法的时候?
沈德咏:几乎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会有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和提案。实践中,已有数十起“安乐死”案件被司法处理,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决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讨论,因为其中涉及道德、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充满了博弈。
另外,课题组也做了1000多人的网上问卷调查。有82.82%的人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有84.2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可见,安乐死已经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我们国家最终决定要引进这项医疗制度,为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就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制。
不过,什么时候能立法,不可预料。西方推行安乐死,最大阻碍在宗教。我国推行安乐死,最大阻碍在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念。安乐死是法律问题、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道德问题,能否推行,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所以,也许要5年、10年。我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看到安乐死法律的诞生。
记者:你怎么看待死亡?
沈德咏:有哲学家说过,如果说这个宇宙只有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则的话,那就是死亡,现存的一切最终都将走向死亡。我不赞同那句话:好死不如赖活。在我的认知当中,如果将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人生就没有尊严和幸福可言。此时,像古希腊人所说的那样,“幸福地死亡”,是我的理想追求。没有质量和尊严的生命,我一天都不想多过。到那时候,不管我有没有清醒的意识,我都希望使用安乐死的办法提前结束我的生命,既减轻对家人的拖累,也为国家和社会节省有限的医疗资源。这可以看作是我的预嘱,在课题研究结束的时候,或许我会去找罗点点的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立下这个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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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暗夜微光说:回复50楼铁鞭01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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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铁鞭01说:回41楼俱往矣
老盲肯定是会的。比如说他可能就是得了一个并不算严重的,疾病,然后他的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就很可能会买通医生或其他的法官等有关人员,把它,直接给安乐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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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铁鞭01说:回46楼俱往矣
不想着把临终关怀做起来。不想着让医生提高对麻醉药物等的合理使用的技能。不想着把康复医学等提高上去。就敢提出安乐死这种极端的想法。那就是他mlgb的脑残。
  而临终关怀康复医学和提高医生使用麻醉药品的技术,这些在限有手段下都是完全可行的,远远比那个安乐死强得多。
  好比说临终关怀康复医学以及合理的麻醉药物的运用是基础,安乐死就是建立在这些基础之上的,一个建筑物,只有在这些方法真正无法解除病人痛苦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这种最后的手段,而现在就你们这些老盲,所处的这个社会,连上边我说的那些都没有完整的实现的时候,就干你mlgb的搞安乐死,真的不怕风大扇了你们的舌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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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铁鞭01说:回46楼俱往矣
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是最麻烦的一件事情。还有医疗保障的完善,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医疗手段,无法让病人减轻痛苦或者是治愈其所患病症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这种行为。在没有这些保障的情况下奢谈安乐死,那就是在草菅人命,而一群老盲在这里,连一些基本的情况都没有了解清楚的时候,就在那里瞎逼逼,你们自己可以不想活,你们可以服药跳楼投河都可以,但是请不要拉上别人,别人还都想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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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暗夜微光说:回45楼空谷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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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俱往矣说:回复35楼铁鞭01
在中国从提出方案到运作实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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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51: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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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43楼俱往矣
其实我也赞成安乐死,只是目前的中国还远远没到那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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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48: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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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41楼俱往矣
怕的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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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48: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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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俱往矣说:回复26楼暗夜微光
据我估计盲人中会有相当一部分人赞成安乐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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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47: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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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38楼暗夜微光
或者就是患者的亲人想让他死呢,常言道久病床前无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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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46: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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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俱往矣说:回复24楼空谷幽兰
被精神病者有之,如果开了这个口子,会不会出现被安乐死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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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41: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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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俱往矣说:回复18楼飞翔在梦想乡
国外有的人把帮助安乐死的大夫叫做死亡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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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9:08:55 | 只看该作者
39楼 弱德之美说:
,哼,都他妈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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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6:14: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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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暗夜微光说:回复33楼风雨飘零
如果他人用患者的亲人来威胁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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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22:31: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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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空谷幽兰说:,
本帖最后由 空谷幽兰 于 2020-6-1 23: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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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22:29: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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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空谷幽兰说:,
本帖最后由 空谷幽兰 于 2020-6-1 23: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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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9:22: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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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铁鞭01说:回32楼飞翔在梦想乡
  那你给我说老年痴呆的,你怎么确定他的安乐死是他自己要的?你给我们说说?如果说不出来,就请不要转移话题。另外偏瘫也有轻重,如果人家还有可以恢复的情况下,那么你告诉我们,中国的执法机构有没有那个能力监管到每个要求安乐死的人,保证他们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要求对其进行安乐死?能吗能吗能吗?如果连这个你都不敢面对,就不要胡说。还有,根据本人很久之前就了解过的,石刑安乐死合法化的那些国家,基本上是有在目前手段下比较完备的医疗保障。如果有人得了不治之症,在现有手段下,确定目前的医疗技术无法给予其有效的治疗或者是减轻其痛苦的手段,才可以考虑安乐死。儿目前就中国的这医疗体系,有的病人比如偏瘫本来可以经过系统的康复治疗能恢复或大半恢复的,如果有了你们嘴里的安乐死合法化就目前这国人的认识水平,选择让病人直接挂掉也许是对那些家属的最好选择。因为省略了繁琐的康复,省略了大笔的医药费,省略了他们的照护。至于病人本身吗?鬼知道他们想不想死?
  那些不治之症的痛苦,不用你说谁都清楚。但法律保障以及法律监管体系问题不解决,医疗保障问题不解决,你就敢胡说安乐死合法化,你那叫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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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9:05: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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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风雨飘零说:回30楼暗夜微光
一个政策出来肯定是有好的一方面同样存在不好的一方面。不能因为存在某些有弊端的地方就一概毒死,如同火药出来有好的一方面,同样出现了利用它制作武器,并且不断发展到现在先进的炸药。人们利用炸药开山修路节省了多少人力,不能因为炸药可用作武器就一概否定。同样安乐死也是如此,对不少换绝症,或者失去生命意义的人来说,是一个解脱的好方法。有些患者明知会死,因为不能安乐死,死前必须经受几个月或者更长的痛苦或者病痛的刑法,这是哪个患者愿意接受的?有些人根本就没尝试过病痛折磨的痛苦,都是没见识的说法而已。如果让某些人去看看某些临死患者的痛苦也许他们的看法会有天差地别的改变。不少时候之所以反对就是因为无知或者说不知道、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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