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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过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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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9:4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
消息一出,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太轻,惩罚力度不够,而王振华却提起上诉,“迷之自信”地要求改判无罪。次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又放言“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更是引发众怒。
王振华被判5年,轻了吗?
首先,在2019年7月案件刚曝光时,公诉机关就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王振华,而不是强奸罪。
《刑法》中关于猥亵罪有如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在法院综合考量之下,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是在公诉机关建议的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取的“上限”。
考虑到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以及本案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法院尽力了。
怎样区别“猥亵”和“强奸”?
按照中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强奸的关键在于性器官的接触。猥亵则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受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手段包括触摸、亲吻、搂抱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所以按照当前刑法理论,王振华的行为只能是猥亵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有人还关注到本案中另一个要点,就是王振华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处女膜破裂。其辩护律师声称那是“陈旧性破裂”,但因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外界不清楚王振华是如何通过非性器官的方式给被害人带来这种伤害的。
但有学者认为,这应该属于刑法当中的“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法院认定情节恶劣,王振华最高可判15年。但尴尬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没人能说清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
更多的尴尬还体现其他类似案件中。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博士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罪在中国还是一个量刑较轻的刑罚,这不是王振华个案判决的独有现象。
对此,不少学者建议,诸如王振华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事实,应该扩大认定为强奸,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可以改变强奸罪认定范围太过狭窄的问题。
从调研的案例来看,不少猥亵案件中,变态的犯罪分子会用手指、棍棒等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导致被害人身体受损。有学者指出,这种猥亵行为带来的伤害比强奸犯罪更歹毒、更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严重。
但事情的复杂性在于,现实中不少受害人不同意这些学者的意见。受害人认为他们只是遭到猥亵,不是强奸,因为强奸带来的污名效应要严重得多,他们不想一辈子背负被强奸这个污名。
情绪也是观察本案的一条路径。
岛叔的一位学者朋友看到本案后直言:“这种人渣,要么直接枪毙,要么物理阉割,怎么判决都不解恨。”说出这话有些难以想象,因为这位朋友是法学博士;但又很容易理解,因为他是一个4岁女孩的父亲。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不断被曝光和讨论,全社会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厌恶愤怒的零容忍共识。本案中,王振华身价百亿的富豪标签、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上海市政协委员的资格,无疑又加剧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和各种想象。
5年的判决,直接挑动着很多人对司法的敏感神经,还有大量网友谴责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指其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有失道德,有人甚至就此扩大到对律师群体的攻击。
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言行是否完全得当暂且不论,但在法治社会,“坏人”也享有被辩护的权利,律师只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为“坏人”辩护是一种职业要求。
目前,在王振华提起无罪上诉的同时,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希望法院对王振华作出更高量刑的判决。
但在未来的二审中,法院的判决仍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围绕刑法的“指挥棒”。除非法院敢于发挥法官造法的主观能动性,认定王振华导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猥亵行为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那么,以后再发生类似引发民愤的案件,有关方面如何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取得“双赢”呢?
有两个方面需要改进:一是加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学界普遍认为,目前中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这也是不少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一。
二是细化“恶劣情节”的标准。对于王振华的猥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目前“于法无据”,原因是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导致基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偏于谨慎,难开先例。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妨以王振华案为出发点,尽快研究总结近些年的相关案件,并将猥亵儿童罪尽快纳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为未来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毕竟,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全力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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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6-24 10:56: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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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飞翔在梦想乡说:回楼主天涯过客
说到底,受奸淫的都是穷人家的女儿。制定法律的都是精英,而他们和他们的利益相关方则是奸淫穷人家女儿的主体。让他们往自己的脖子上套绳索,可能性趋近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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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6-24 11:10: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江湖秀才说:
定罪是猥亵。,唉,没办法。灵石多好啊。

来自:掌上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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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6-24 11:10: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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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洪涛说:回复沙发飞翔在梦想乡
一派胡言,谁告诉你犯罪者和受害者是根据穷富划分的?这种试图撕裂社会各阶层的言论还是少说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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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42: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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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幽兰少云说:回复楼主天涯过客
下层民众本来就是需要给上层提供性资源的啊,这个历朝历代都这样,本朝为啥要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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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46: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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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飞翔在梦想乡说:回地板洪涛
事实就是如此,何必掩耳盗铃?你见过哪个局长县长家的女儿被人强上过?KTB.夜总会里陪那些人民富豪的小女生有哪个是富家千金?这些年看到的新闻都是公仆富豪上了穷人家的儿女,你有见过哪个屌丝 上了精英们家的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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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50: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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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飞翔在梦想乡说:回5楼幽兰少云
你情我愿自然没问题。强上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前朝对于强上他人女儿尤其是幼女都是鬼头刀伺候的。今朝还可以做无罪辩护,大概这个也算是时代进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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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4 13:36:55 | 只看该作者
8楼 天涯过客说:
案发近一年后,超级富豪王振华站在了被告席上。经过两天共计16小时的不公开审理,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
2019年7月,地产商新城控股集团的创始人王振华在上海被捕,原因是涉嫌猥亵一名9岁女童。与他一同被捕、同被判刑的还有周燕芬--为王振华“提供女性”的中间人。
对一审判决,审判长这样解读: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判决”。
一周来,此案引发了大量讨论。王振华方与受害女童方的代理人也分别透露了一些引发争论的细节。不少法律界人士重新审视起了猥亵儿童罪。
两位被告人中,律师为周燕芬做的是有罪辩护,但为王振华做的是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一份声明中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计时俊则表示,本案属于猥亵儿童罪中“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据此,王振华应获更高刑罚。
陈有西还称,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但他对“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王振华应当接受的是治安处罚。
计时俊向媒体披露,在庭审中,王振华只承认他对女童有搂搂抱抱的行为,不承认对女童造成过任何伤害。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看来,辩方律师将受害人受害的细节向外泄露,对女童造成二次伤害,这种行为明显不妥。“不仅受害人的隐私要保护,你的当事人(王振华)的隐私也要保护啊!他甚至还说当事人喜欢嫖娼,现在全中国都知道了。”
“无论是辩护方的律师,还是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都没有权利披露案件的这些具体细节,相反有义务保密,这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强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名誉的问题,未经法院的允许,不能够将法庭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公开披露,这也是律师职业行为准则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案情泄露,对能够看到这个新闻的女童,必然是有伤害的。但是,更严重的伤害来自于王振华的不认罪和泼向她的污水。”长期代理女性和儿童权益案件的律师万淼焱告诉记者,她代理过的性侵受害人及家人,在得知对方拒不认罪且诬陷他们时,都曾产生严重的情绪应激反应。
她认为,在不暴露被害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披露案情从而唤起公众对受害人的支持,对受害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和支持。定罪判刑,则是国家通过刑事司法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审判长在解读这一判决时表示,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其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强奸罪的处罚较之猥亵儿童罪要更为严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据计时俊透露,王振华是用其他方式对女孩实施侵害的。有学者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苑宁宁看来,对于儿童性器官的任何强制性侵犯,都应视为强奸罪,都是损害儿童的性器官和性自主权。
“这需要我们的法官,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角度,将其理解为强奸,我认为从理解刑法的角度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罗翔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其实对奸淫这个词语没有定义,所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奸淫作出解释,这并没有超出法律条文所能蕴含的极限,而是一个观念的问题。”
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违反当事人意愿,“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按强奸罪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明确将“插入式猥亵”定义为强奸。
罗翔举例说,当前在认定组织卖淫等与卖淫相关的犯罪时,司法机关对于卖淫就采取了扩张解释,将所有的进入式性活动都认定属于卖淫的方式。“即便由于观念障碍,无法把所有的进入式性行为解释为奸淫,从而构成强奸罪,至少可以把它解释为猥亵儿童罪的‘其他恶劣情节’。”
根据2015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条款,除了之前规定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如果有其他恶劣情节,猥亵儿童最高可以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
罗翔指出,对于这一模糊性的条款,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明确性的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情节的认定并无一致意见。
“本案首先要证明一个问题,即轻伤二级是不是王振华造成的,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法院的判决显然认定是他造成的伤害。我觉得认定是轻伤二级的话,应该认定‘情节恶劣’。
该案主审法官在解释该案量刑时表示,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有期徒刑5年,就是从重判处。
苑宁宁指出:“每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都是情况都不一样,法官往往不会特别主动去解释这些‘其他恶劣情节’,除非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的团队分析了近几年22起类似的猥亵儿童案件,同样是犯罪分子此类侵犯导致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认为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获刑2年及以下的有9件,2-3年的有6件,3-4年有5件,5年以上的只有2件。
“与以往的类似案件相比,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强调的是,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在佟丽华看来,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判决刑罚过轻。
他认为,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
“司法应当破除猥亵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必然低于或轻于强奸造成的伤害的观念,重新去衡量我国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不是合理。”苑宁宁也呼吁。他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量刑偏低。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对2017年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做过统计分析。她发现,有记录的488名被害人中,不满 12周岁的儿童357人,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63人,年纪最小的被害人只有1周岁。
她研究指出,这389份判决书中,猥亵儿童罪整体判决偏轻。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仅占6.2%。
常年关注儿童权益保护的佟丽华强调,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甚至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但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
佟丽华建议对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增加无期徒刑、死刑,修改刑法时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我们刑法当中对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天然地就认为猥亵儿童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性是要轻于强奸罪的,量刑也更低,我觉得是一个误区。”苑宁宁说,从侵犯的法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受害儿童带来的身心伤害来说,猥亵特别是常年的、多次的猥亵,给儿童造成的心理伤害不亚于一次强奸。“我们需要重新衡量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的法定刑是否合理。”
“我国往往是根据一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制定法定刑的。”苑宁宁说,猥亵儿童同样会造成非常大的伤害,而且伤害会持续很久,甚至一生。
他发现,近些年的案件当中,一些加害人懂得法律的规定,“他们认为对于14岁以下的女童不能去奸淫,否则就构成强奸罪了,所以会避免进行插入式的性行为,而采取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此外,一些恋童癖并不需要跟儿童发生性关系,但长期地对儿童进行猥亵,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巨大的。”他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猥亵儿童罪至少应当与强奸罪保持相同程度的法定刑。
由于性侵儿童案件具有隐蔽、取证难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嫌疑人坚决否认强奸意图,只承认有过抚摸、搂抱行为,又缺乏精液等客观物证,只能定为猥亵儿童罪。苑宁宁认为,从这一层面来说,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也可以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区分猥亵和强奸的难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裁判为原则,能够认定为强奸罪的,司法机关也会敢于认定;有些情况确实认定不了的话,也不妨碍我们对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的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七种情形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中包括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情形。
“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对于本案来说,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下,从重处罚的最高刑就是5年,除非有‘其他恶劣情节’。”罗翔告诉记者,他认为,上述意见中规定的七种情形,可以作为参考来评价是否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每一个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法律并不完美,但它依然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只是个别的模糊性条款仍有待清晰。希望这个个案能否促使最高司法机关进行调研并最终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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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3:58:58 | 只看该作者
9楼 永燃之火说:
这律师收了1000万,肯定要做无罪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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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9 19:20:13 | 只看该作者
10楼 天涯过客说:
新城控股(601155.SH)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将于今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据经济观察网报道,上海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谷开文表示,王振华案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因此此案将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当庭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5年。王振华不服,提起上诉。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该案一审时当事双方的代理律师均已更换。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告诉红星资本局,自己已经不再担任王振华案二审的辩护律师。至于更换律师的原因,他并没有过多透露。
此外,受害女童一方的代理律师也出现了变化。一审时的代理律师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对外表示,不再担任二审的代理律师。
二审今日开庭
曾有律师表示改判可能性不大
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曾经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今日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2020年6月16日、17日,王振华案一审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普陀法院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王振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提到:“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在谈及王振华的上诉时,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曾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我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维持原判可能性非常大。”
知名律师斯伟江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但邓学平也表示:“最终判决还是要法院作出,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只能进行预期的猜测。”
王振华案曾经轰动一时,其执掌的新城控股是A股上市公司,也是中国地产十强,在2019年的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王振华个人财富排名54位。
2019年7月初,王振华被曝出涉嫌猥亵一名9岁女童;2019年7月2日,王振华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批准逮捕。
少东家执掌后
股价与业绩双双好转
2019年7月3日,在警方披露案情的同时,新城控股立即发布声明称,公司董事会选举王振华之子王晓松担任董事长。
而王振华自从被刑事拘留后,就辞去了大多数新城系职务,并交由儿子接替,但新城系上市公司仍然无法彻底摆脱王振华带来的影响。天眼查APP显示,王振华至今仍然是多家新城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事发后,新城控股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43.65元/股的高位掉落至28元/股左右,市值蒸发达到353亿元。在2019年8月6日,新城控股的股价一度触底至21.29元,跌幅超过50%。
受到波及的不仅仅是新城控股,王振华旗下的另外两家上市公司新城发展(01030.HK)、新城悦服务(01755.HK)也在短短3天内,市值共蒸发超过300亿港元。
王晓松接手后,新城控股股价从连续一个月的下跌,又重新反弹,到今年2月底创历史新高,达到53.28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6月17日,就在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的宣判结果出炉后,王振华实际控制的3家上市公司新城控股、新城发展、新城悦服务收盘价均上涨。
在公司管理上,王晓松执掌后的新城系从“激进”变得更谨慎保守。接手后的一年内,新城控股陆续出售约40个项目的公司股权,有知情人士透露,部分项目有平价转让的情况,这让外界一度猜测,王晓松这样做是为了在规模和现金流之间做一个平衡。
这样的决策显然也是有效的。对比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报,新城控股的现金流得到了巨大的改善。
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新城控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达到-67.01亿元;而到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数值由负转正,达到435.80亿元。
2020年,新城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454.75亿元,同比大涨69.46%;净利润152.56亿元,同比增长20.56%;2021年一季度,新城控股营业收入176.35亿元,净利润5.41亿元,同比分别大涨148.69%、98.40%。
不过,在亮眼的财报成绩下,也有着巨大的隐患。2020年财报显示,新城控股的经营现金流只有3.82亿元,同比减少99.12%,公司的回款能力令人担忧。
同时,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进入2020年以后,包括董事陈德力、袁伯银在内的新城控股多名高管辞职。另外,公司存货去年达到2706亿,也创出历史新高,到2021年一季度末更是增至2942亿。
截至5月19日中午收盘,新城控股上涨3.19%,股价为47.62元,总市值超过10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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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云淡风轻扬说:
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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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9:38: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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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云淡风轻扬说:回11楼云淡风轻扬
谁让你没钱又没权。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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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9:44: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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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云淡风轻扬说:回地板洪涛
说话要凭良心。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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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20 09:19:56 | 只看该作者
14楼 天涯过客说:
案发近两年后,今天(19日),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尘埃落定。上海二中院裁定,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牵线搭桥的周燕芬被判4年。
一审法院审判长曾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故酌情从重处罚。
2019年7月3日,多家媒体曝出王振华因猥亵女童被上海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
随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于7月1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案嫌疑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7月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近一年之后,2020年6月16日,上海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次日当庭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发布声明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2021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去年6月庭审结束后,一审审判长作出回应--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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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09:47:28 | 只看该作者
15楼 竹林听雨说:
没注意看,我还认为是城镇华呢。
本楼来自 掌中世界IO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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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0:11:51 | 只看该作者
16楼 虫草说:
向小孩下手的主谋和帮凶都判的太轻了。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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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0:13: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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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虫草说:回12楼云淡风轻扬
资本对自己不利的,也可以,靠资本扭转。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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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21 08:56:03 | 只看该作者
18楼 天涯过客说:
依法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已是举国上下的法治共识。
亿万富豪王振华触碰了底线、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王振华必须老老实实开启他的牢狱生活。这就是作恶必须承担的后果!快慰人心!
保护好下一代,每个人都责无旁贷。为孩子撑起成人成才的晴空,我们还得再加把劲、再上点心!
01:维持原判,是公正裁定。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快慰人心!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当庭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振华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驳回上诉之后,王振华必须老老实实开启他的牢狱生活。这就是作恶必须承担的后果!
02::这一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在于王振华是亿万富豪,顶戴无数光环,更在于他触碰了底线、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猥亵儿童,将魔爪伸向9岁幼女。关注这起案件,除了盯住施害者,还需关心受害者。那名幼女是否走出人生阴影?无论其家人还是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抚慰她,对她进行心理救助等,帮她尽早走出苦痛。应该说,依法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已是举国上下的法治共识。今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犯罪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换言之,法律不会容忍作恶的王振华。
03:然而,不能不提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最大程度编织保护网防范心怀叵测之徒侵袭未成年人?法律给力的同时,监护人也要履行好应尽的监护之责。一项调查称,儿童遭性侵,8成为熟人。故此,不要把孩子随便交给他人。在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中,另一名被告人周燕芬对女童的父母说是带孩子去迪斯尼玩,才给王振华可乘之机。此外,监护人也要通过细致入微的教育,来增强孩子的性保护意识,并告诉孩子:“身体是你自己所有,不经你同意,别人不得触碰。”保护好下一代,每个人都责无旁贷。为孩子撑起成人成才的晴空,我们还得再加把劲、再上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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